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王暖暖离婚案背后,隐藏着一个更尖锐的法律难题:当单身女性通过精子库实现生育,法律是否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6日开庭审理的“孕妇泰国坠崖案”当事人王暖暖离婚案,引发了广泛关注。据报道,王暖暖在遭受严重身心创伤并被诊断为失去生育能力后,通过辅助生殖技术成功生子。
这一细节引发了法律界对单身女性使用精子库生育合法性的深入思考。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有着严格限制。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国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01 法律现状:技术与监管的错位
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管体系主要以2001年原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2003年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核心。这些规章明确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只能在夫妻之间进行,且夫妻双方必须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025年7月,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两则批复再次强调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加强规范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这些最新文件表明,监管态度并未随社会需求变化而松动。
在技术标准方面,国家药监局于2024年7月8日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用医疗器械 人精子存活试验》行业标准(YY/T 1535—2024),该标准将于2025年7月20日实施。这显示国家在技术质量控制上持续改进,但在适用对象范围上仍保持保守态度。
法律滞后性问题日益凸显。现行主要规章颁布时间较早,效力等级低,难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情况。不同法院对这些规定的理解也存在差异,导致裁判尺度不统一。
02 司法实践:严规下的现实困境
法院在裁判相关案件时表现出严格遵循现行规定的倾向。在山东临沂一起案件中,陈丽在丈夫与儿子不幸去世后,要求医院用其与丈夫生前冷冻的胚胎实施移植手术,法院最终支持了医院拒绝实施的决定,理由是她丈夫去世后,陈丽属于单身,属于禁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范围。
类似地,在一起否认亲子关系纠纷中,法院认为妻子未向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具有相应资质精子库和医疗机构寻求合法实施人工授精,而是赴国外使用案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违公序良俗。
不过,法院在保障胚胎处置权方面展现了灵活态度。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决陈丽对医院保管的4枚冷冻胚胎享有监管和处置权,同时强调她不得将胚胎用于买卖、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这体现了法院在保护当事人权益与维护公序良俗之间的平衡。
单身女性的生育权保障仍面临重大挑战。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多起案件中,单身、丧偶女性要求医疗机构为其冷冻卵子或实施胚胎移植的请求,多数未得到支持。
03 王暖暖案例:法律与现实的尖锐冲突
王暖暖的案例揭示了现行法律规定的刚性。即使在她遭受严重身心创伤,且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的情况下,法律仍未能为其提供灵活的解决方案。这一案例凸显了现有规定在应对复杂现实情况时的不足。
王暖暖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行为,处于法律灰色地带。从技术层面看,她可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的辅助生殖,但这与现行规定中“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要求可能存在冲突,尤其考虑到其丈夫正在服刑且双方处于离婚诉讼中。
此案还暴露了跨国生育中的法律规避问题。由于部分国家允许单身女性通过辅助生殖技术进行生育,个别国家还允许同性恋者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后代,由此形成的“跨国生子”“生育旅游”产业链,正成为绕开我国法律监管的“捷径”。
04 法律困境:伦理、技术与社会变革的碰撞
辅助生殖技术法律规制面临三大困境:首先,技术快速发展与法律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其次,个人生育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第三,传统家庭观念与多元社会需求之间的冲突。
在亲子关系认定上,法律规定存在模糊地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但当一方死亡或离异后,单身女性通过辅助生殖技术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缺乏明确规定。
冷冻胚胎处置权问题也成为司法难题。一些夫妻在冷冻胚胎后感情破裂,对怎么处理胚胎存在争议,因单方废弃胚胎或单方使用胚胎生育子女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这表明相关法律制度需要细化。
法律执行面临挑战。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灰色产业链十分隐蔽,调查取证较为困难,而相比获得的利润,违法成本较低。这导致地下“代孕黑市”屡禁不止。
05 改革路径:面向未来的法律回应
面对辅助生殖技术带来的司法新挑战,法律制度改革已刻不容缓。业内人士建议,制定专门法律提升辅助生殖技术相关法律位阶,打通辅助生殖相关技术、伦理、法律之间的屏障。
具体而言,改革可能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适当扩大辅助生殖技术适用范围,考虑允许满足特定医学指征或条件的未婚女性保存生育力;二是细化管理规范,建立冷冻卵子、冷冻胚胎等溯源机制;三是强化监管,建立健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外部监管机制。
在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曾就完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制度提出建议。有的从扩大辅助生殖技术的适用范围考虑,有的从强化流程监管等角度出发,建议加强对卵子等人类遗传生物资源储存、转运等管理。
国际经验借鉴与本土化改造同样重要。在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背景下,有必要在保障伦理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放宽不合理限制,促进科技更好造福人类。
未来法律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平衡伦理安全与生育自由。业内人士建议,制定专门法律提升辅助生殖技术相关法律位阶,细化管理规范,建立冷冻卵子、冷冻胚胎等溯源机制。国家卫生健康委也已启动《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条例》起草工作,旨在打通辅助生殖相关技术、伦理、法律之间的屏障。
法律的价值在于回应人的基本需求。当技术已经为生命延续提供了新的可能性,法律需要做的,是为人性留下适当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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