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培武案:刑事辩护律师的困境与启示

· 刑事法律文章

无辜的杜培武从死刑到无罪释放,这条曲折的道路揭示了刑事司法中辩护权的脆弱与珍贵。

“我真的没有杀人!真的没有!”1998年,昆明市一派出所内,缉毒警察杜培武坐在只有犯人才会坐的审讯椅上,咆哮地吼道。回应他的不是安慰,而是拳打脚踢和啪啪作响的扇耳光。

这位曾经的执法者,在遭遇妻子和好友的双重背叛后,更沦为冤狱的受害者。他的坎坷经历,成为中国刑事司法史上的一道深刻伤痕。

01 案件回顾:从执法者到死囚的曲折历程

1998年4月22日,昆明市公安局接到报警,在昆明通往玉溪的国道上发现一辆警用面包车,车内有一男一女均已死亡。两名死者身份特殊:王俊波是昆明市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晓湘是昆明市公安局通信处民警,而她是杜培武的妻子。

法医鉴定显示,两人均被七七式警用手枪射杀,而王俊波随身携带的正是这种型号的手枪,案发后不见了。更为敏感的是,法医在王晓湘体内检测到王俊波的体液,表明两人在死前曾发生亲密关系。

杜培武作为王晓湘的丈夫和王俊波的朋友,因“作案动机”成为第一嫌疑人。尽管他提供了不在场证明,但仍被专案组传唤审讯。

负责此案的刑侦支队第三大队队长宁兴华和刑侦支队政委秦伯联,在持续一个多月的审讯中,对杜培武实施了警棍敲打、扇耳光、吊拷等刑讯逼供行为。不堪折磨的杜培武最终被迫承认“杀人罪行”。

1999年2月,昆明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杜培武死刑。同年10月,云南省高院二审改判死缓。

转机出现在2000年6月,昆明市公安局破获一起枪击案,犯罪嫌疑人杨天勇供认了两年前杀害两名警察的罪行,并找到了涉案的七七式手枪。真相大白,杜培武显属无辜。

2000年7月11日,云南省高院再审宣告杜培武无罪,当庭释放。随后,宁兴华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秦伯联被判1年。

02 辩护视角:律师有效辩护的多重困境

在杜培武案中,辩护律师提出了关键辩护意见:本案无证据证实杜培武知道二王有奸情,杀人动机不清,有关证据来源不清,取证违法,杜无作案时间等。 然而,这些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1)无效辩护的制度环境

杜培武案揭示了当时刑事辩护制度的严重缺陷。律师的辩护意见即使有理有据,也往往被司法机关忽视。在“公检法重配合轻制约”的架构下,辩护律师常被视作“敌对力量”。

这种现象不仅存在于杜培武案,也同样出现在佘祥林、赵作海等冤错案件中。这些案件的辩护律师都提出了被告人供述存在非法取证,案件证据不足等关键问题,却在当时未被重视。

(2)调查取证的现实阻碍

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面临多重障碍。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但实践中,有关单位或个人常不同意律师直接取证,法院和检察院也往往不许可律师向被害人一方取证。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辩论因此容易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杜培武案中,如果律师能够更充分行使调查取证权,或许能更早揭示案件真相。

(3)职业风险的潜在威胁

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妨碍作证罪,被律师界称为 “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这一规定极易被滥用为对律师的“职业报复”,导致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不敢大胆取证、激烈辩论。

尽管《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言论豁免权,但实践中律师仍常在刑事辩护中谨小慎微,使被追诉者不能得到有效辩护。

03 法理探析:有效辩护与无效辩护的界限

有效辩护不仅意味着律师的形式参与,更强调辩护的实质质量和效果。 一个有效的辩护应当包含以下几个层面:

(1)有效辩护的核心要素

有效辩护首先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自我辩护权。其次,他们应能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

国家则需保障辩护权的充分行使,设立法律援助制度。最后,辩护律师应遵守职业道德,具备相应辩护能力。

(2)无效辩护的认定标准

与有效辩护相对的是无效辩护,指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辩护行为存在严重瑕疵或不当,直接损害正常诉讼程序,影响刑事诉讼结果的公正处理。

美国的无效辩护制度值得借鉴,其将诸如审判前准备不足、未充分调查辩护方证人、未与委托人充分交流等情形视为无效辩护。这些标准对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具有参考价值。

04 规则变革:非法证据排除的进步与挑战

杜培武案直接促进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杜培武案教训时特别指出:“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

这一案例推动了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

然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的执行仍面临挑战。法官对排除非法证据常持谨慎态度,担心影响犯罪打击效率。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也常面临举证难的问题。

05 辩护策略:从杜培武案看死刑案件的有效辩护

杜培武案为死刑案件的有效辩护提供了重要启示:

(1)坚持证据中心原则

死刑辩护应当紧紧围绕证据展开。对于证据瑕疵、证据疑问和证据不足的案件,原则上应当作无罪辩护。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等冤错案件最终能够纠正,都得益于对证据问题的坚持关注。

辩护律师应当全面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特别是充分听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审查核实相关证据,不放过任何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

(2)充分利用程序性辩护

程序性辩护是有效辩护的重要维度。杜培武案揭示的刑讯逼供问题,凸显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辩护律师应积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程序违法行为提出异议。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庭前会议程序,律师可在此阶段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提高了程序性辩护的效果。

(3)平衡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

在死刑案件中,辩护策略的选择至关重要。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律师应当优先作无罪辩护,这能引起法官对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等问题的充分思考。

现实中,考虑到我国法院无罪判决率极低,特别是“疑罪从轻”的司法实践,有时需要兼顾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为被告人争取最大利益。

06 改革前瞻:从有效辩护到公平审判

杜培武案推动了中国刑事司法的一系列改革。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刑事案件中全面推广律师辩护制度。

这一改革意味着,如果一审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大大强化了辩护权的制度保障。

杜培武案的影响远未结束。如今,当年涉及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早已受到法律制裁,而杜培武案也已成为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催化剂之一。

随着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推进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中国的刑事辩护环境正在逐步改善。然而,从有效辩护到公平审判之间,仍有一条漫长的道路要走。每一位刑事辩护律师都肩负着维护这条道路畅通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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