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艺术,在于将复杂的税法原理转化为法官手中的无罪判决。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频发,不少企业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因对税法理解不足而深陷刑事法律风险。然而,随着2024年《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为律师进行有效辩护提供了广阔空间。
本文将通过一起典型成功案例,深度剖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无罪辩护策略,展现专业律师在涉税刑事案件中的关键作用。
一、无罪辩护的典范:从有罪到无罪的逆转
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张某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中,被告人张某强与他人合伙成立个体企业某龙骨厂,由于该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于是,张某强找到一般纳税人企业A公司,以A公司名义与6家下游企业签订合同、收取货款(货物实际由某龙骨厂提供),A公司为6家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税额60余万元。
案发后,一审法院判处张某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由于案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按规定逐级呈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法院认定张某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适用法律错误,裁定不核准并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
该案经原一审法院重审后,依法宣告张某强无罪。
这一案例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无罪辩护的里程碑,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本罪构成要件的严格界定——必须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并造成税款损失。
二、法律演变:从形式判断到实质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司法认定经历了从形式判断到实质认定的演进过程。早期司法实践中,不少办案机关简单地将“虚开”行为等同于犯罪,忽视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全面考量。
1. 犯罪本质的重新定位
著名刑法学者蔡道通教授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质上是诈骗罪的特别条款,属于诈骗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
作为诈骗罪的一种特别法条,必须遵循普通诈骗罪认定的逻辑。这一犯罪应当是骗取国家税款的财产犯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
2. 构成要件的限缩解释
2024年《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必须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且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造成增值税款损失。
三、无罪辩护策略:多维出击,攻克关键
基于最新司法解释和裁判理念,专业律师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可以多角度展开无罪辩护:
1. 主观目的辩护
坚持“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的出罪规则。
在律师代理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辩护人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发现A、B公司之间并非无真实交易,而是销售了柴油但开具了沥青发票,属于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
这种行为是行政法层面的虚开行为,但主观目的不是利用增值税的抵扣功能骗取增值税款,而是B公司作为炼油厂为了少缴消费税主动开具了沥青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 客观损失辩护
紧扣“未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的核心观点。
在具体案件中,专业律师应当深入分析税款损失的具体构成,区分增值税损失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不同税种的损失。如前述案例中,B公司将柴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为沥青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了消费税的损失。
但该损失并非是利用增值税的抵扣功能导致,二者均为专票,均可以抵扣,不属于因抵扣行为导致税款损失。
3. 真实交易辩护
充分利用“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出罪事由。
在实践中,存在多种形式的真实交易背景,如“如实代开”等情况。这些情况虽然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但由于存在真实交易,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应认定为犯罪。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虞伟华指出,对于虚开发票罪的适用,也应当根据刑法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加以限缩:对于确实产生了真实合法的支出,仅仅因为没有发票做账而开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发票用于做账的,不应当定罪。
4. 证据不足辩护
针对性地挑战虚开税额的认定。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涉案税额的认定直接关系到量刑甚至定罪。专业律师应当仔细审查:
已作废发票是否计入涉案金额: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将税务机关调查核实为作废的发票对应的税额予以扣除。
介绍人涉案范围是否合理: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在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认为,不宜将文某某介绍虚开的税额计入罗某某虚开税额数量中。
注销企业且无法查实的受票企业的虚开税额应予以扣除: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在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认为,深圳市C电子有限公司现已不存在,没有相关证据证实,且税号和开票单位不一致,该笔金额应当予以核减。
四、常见错误实践:形式化司法的误区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些办案机关仍存在简单化、形式化的办案思路,亟待批判和纠正:
1. 行为犯思维的顽固存在
不少办案人员仍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视为行为犯,认为只要有虚开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忽视了主观目的和实际损失的考量。这种观念与最新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理念明显相悖。
2. 客观归罪的错误倾向
在一些案件中,办案机关仅凭发票的流转过程就认定犯罪成立,忽视了主观故意的证明。如在某些案例中,检察机关仅凭资金回流证据就认定虚开犯罪,未全面考察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状态。
3. 税额计算的不规范做法
实践中,某些办案机关在计算虚开税额时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包括:
将已作废发票计入犯罪数额
将介绍人未参与的部分纳入责任范围
将违规抵扣行为等同于虚开行为
4.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模糊
不少案件将一般发票行政违法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特别是在一些虚开发票罪案件中,办案机关忽视了“情节严重”的实质性判断,仅凭票面金额就认定犯罪成立。
五、专业律师的价值:从被动辩护到主动出击
面对复杂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专业律师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庭审辩护阶段,更贯穿于案件全过程:
1. 精准把握法律演变趋势
专业律师通过持续学习,及时掌握最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变化,能够将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精神运用到辩护实践中。如在《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迅速调整辩护策略,突出“目的”和“损失”两个核心要素。
2. 全面开展证据审查核验
专业律师通过仔细审查涉案账目、资金流向、发票状态等证据,能够发现证据链中的薄弱环节和突破口。如在林某虚开发票案中,辩护人通过仔细审查、核对涉案账目,发现存在部分数额未用于实际抵扣,该部分金额并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3. 灵活运用多种辩护策略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专业律师可以选择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甚至重罪改轻罪的辩护策略。如在石化行业的变名虚开行为辩护中,可以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为逃税罪,从而大幅降低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4. 有效运用刑事政策与合规制度
专业律师能够充分利用当前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为涉案企业争取不起诉决定。如在实体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中,推动被告人运用刑事政策争取从轻处理。
对于犯罪数额相对较小的案件,努力推动合规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
结语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专业律师的价值不仅在于熟知法律条文,更在于能够准确把握税制原理和犯罪本质,将复杂的税法规则转化为有力的辩护观点。
从张某强案的最终无罪到律师成功代理的不起诉案例,无不彰显专业律师在维护税收公平和保障人权方面的不可或替代作用。
随着司法理念的不断进步和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将更加精细化、规范化,这也对刑事律师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精研税法与刑法,说服承办人,实现有效辩护。
作为一名专注于涉税刑事辩护的律师,我将一如既往地秉持专业、精准、有力的辩护理念,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守护每一个案件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