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天平不应因片面追诉而倾斜,在掩隐罪辩护的战场上,主观“明知”的认定常常成为罪与非罪的关键分水岭。
2025年初,孙某某在澳门赌场吸烟室兑换筹码时,接收到了流入其银行卡的涉诈资金。随后,他被侦查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拘留。
辩护律师坚持无罪辩护,拒绝侦查机关“退赃换取保”的建议,在报捕阶段积极与检察官沟通,最终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孙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01 罪与非罪:掩隐罪关键辩护要点解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主观“明知”为核心构成要件。缺乏这一主观要素,整个犯罪构成便如空中楼阁,无从立足。
“两高”2025年8月发布的新司法解释强调,必须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在X某涉嫌掩隐罪一案中,X某带领女友T某办理银行卡并取款7万余元,这些资金后被证实系X某父亲诈骗所得。辩护律师紧扣“主观明知证据不足”的核心,最终检察机关对X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该案精准体现了主观明知要件在掩隐罪认定中的决定性作用。
02 突破指控:五大无罪辩护策略
主观“明知”的辩护突破点
在掩隐罪辩护中,主观“明知”是辩护的首要突破口。2025年“两高”新司法解释明确要求严格把握主观明知要件,严禁客观归罪。
实践中,许多当事人仅因提供银行卡或协助取款行为,就被推定具有“明知”,这显然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如前述孙某某案,辩护人通过分析孙某某在澳门赌场兑换钱款时的主观状态,成功论证了侦查机关认定孙某某“明知”的证据不足。
类似情况在李某涉嫌掩隐罪案中也有所体现。李某因投资理财平台亏损,被自称“平台工作人员”的不法分子欺骗,提供银行卡接收涉案资金20万元。
辩护律师通过梳理李某与诈骗分子的完整聊天记录,证明其被欺骗的过程,最终检察机关认定李某主观上不明知系犯罪所得,作出不起诉决定。
上游犯罪不成立的辩护思路
掩隐罪的成立,必须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这是许多掩隐案件中的致命弱点。
实践中常见上游犯罪尚未查实,下游掩隐罪便仓促立案的情况。辩护人需敏锐抓住此漏洞,挑战上游犯罪是否确实成立。
若上游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仅属行政违法,则下游的掩饰、隐瞒行为便失去定罪基础。
辩护人应坚持对上游犯罪证据进行严格质证,包括上游犯罪是否存在、是否达到犯罪程度、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等。
罪名区分之辩:掩隐罪与帮信罪的界限
实践中,掩隐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常被混淆,但两罪在主观明知程度、行为方式及量刑幅度上存在显著差异。
掩隐罪要求对犯罪所得有更为具体的明知,而帮信罪只要求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有概括性认识;掩隐罪最高刑为七年,帮信罪最高刑仅为三年。
若行为人仅提供银行卡用于“跑分”,未直接参与资金转移或掩饰,应优先考虑是否构成帮信罪,而非掩隐罪。
这一罪名区分辩护可能直接导致量刑的大幅降低,是实现罪轻辩护的有效路径。
犯罪金额的辩护空间
在掩隐罪案件中,犯罪金额的认定直接关系量刑轻重,甚至影响罪与非罪的界限。
宋某严盗窃、罗某礼掩隐一案中,罗某礼收购、代为销售六辆二轮摩托车,价值11245元。虽然赃物数量已达到当时司法解释“机动车五辆以上”的“情节严重”标准,但法院认为其价值远低于五十万元,若认定为“情节严重”将导致量刑明显失衡,最终未认定“情节严重”。
2025年新司法解释根据上游犯罪类型,区分了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和其他犯罪,分别设置了五百万元和五十万元的数额标准。
辩护人应精准把握不同上游犯罪类型下的金额认定标准,为客户争取最有利的认定结果。
情节辩护的多维视角
即使行为构成掩隐罪,仍有多种情节辩护空间可以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结果。
认罪认罚、积极退赔、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等情节,均可作为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依据。
在李某案件中,其取出的13万元已全部退赔被害人并获得谅解,这一情节在不起诉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司法解释还增加了一项从轻处罚情形——“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专门针对行为人积极配合追查上游犯罪,但尚不构成立功的情形。
03 实战应用:聘请专业律师的策略价值
面对掩隐罪指控,专业律师的早期介入常能改变案件走向。在黄金37天内,专业律师可通过精准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不批准逮捕结果。
在孙某某案中,辩护律师在案件报捕至检察院当日,便提交《建议对孙某某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并在7天审查逮捕期内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最终成功说服检察官因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
专业律师不仅能从事实和法律角度辩护,更能洞察司法实践中的微妙变化。2025年“两高”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进一步强调了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
专业律师能够结合最新司法政策,提出更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观点,如在马某涉嫌掩隐罪案中,律师结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成功说服公安机关对马某撤案。
04 批判反思:掩隐罪司法实践中的误区
掩隐罪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误区,首当其冲的便是主观明知的客观归罪化倾向。
不少办案机关仅根据交易方式异常、夜间交易、路边交易等客观情况,便直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这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
上游犯罪查证不足即追诉下游犯罪是另一常见误区。掩隐罪的成立必须以上游犯罪成立为前提,但实践中常出现上游犯罪尚未查实便匆忙追究下游责任的情况。
量刑失衡问题也值得关注。在宋某严盗窃、罗某礼掩隐案中,一审对盗窃九辆摩托车的宋某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而对仅掩饰、隐瞒六辆摩托车的罗某礼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明显量刑失衡。
幸而二审法院纠正了这一错误,明确指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上游犯罪具有依附性,社会危害程度通常轻于后者”。
在宋某严盗窃、罗某礼掩隐案中,二审法院曾明确指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上游犯罪具有依附性,社会危害程度通常轻于后者。这一论断打破了实践中“下游犯罪量刑可与上游犯罪持平甚至更重”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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