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规定
案由名称: 婚约财产纠纷
案由释义: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即通常所说的“订婚”)后,因解除婚约或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就一方(通常为男方)给付给另一方(通常为女方)的彩礼、聘金、贵重财物等财产返还问题产生的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将“婚约财产纠纷”列为第四级案由,隶属于“婚姻家庭纠纷”这一二级案由。该案由的适用不以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为前提,而是处理婚约存续或解除期间发生的财产返还问题。
二、案例介绍
【案例一】订婚同居三年分手,百万彩礼何去何从?
基本事实:陈某(男)与王某(女)于2020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订立婚约。订婚当日,陈某家庭向王某家庭支付彩礼人民币68万元,并赠送价值12万元的金饰(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一套)。订婚后,双方开始共同居住生活。同居期间,陈某每月向王某转账5000元作为生活费用,累计转账18万元。
2023年6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决定分手。此时二人已共同生活约三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陈某主张王某返还彩礼68万元、金饰折价款12万元,以及同居期间转账的生活费18万元。王某辩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开支,金饰已被陈某父亲在节日时收回,18万元生活费已消耗完毕,不同意返还。
争议焦点: 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但未登记结婚,彩礼应否返还?返还比例如何确定?同居期间的生活费是否属于彩礼范畴?
【案例二】恋爱期间的红包、转账,是“爱”还是“债”?
基本事实: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21年初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张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李某转账,累计金额达42万余元。其中,包含“520”“1314”等特殊含义金额的红包16笔,共计8万余元;另有20万元系张某为帮助李某偿还信用卡债务而转账;剩余14万余元为日常生活消费转账。
2022年5月,双方因筹备结婚事宜产生矛盾,李某提出分手。张某认为上述转账均为“彩礼”或“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要求李某全部返还。李某则认为双方仅为恋爱关系,从未正式订立婚约,转账多为日常消费或赠与,不应返还。
争议焦点: 恋爱期间的转账,哪些可以认定为彩礼性质?哪些属于一般赠与?未订立正式婚约的情况下,彩礼性质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案例三】倾尽家财凑彩礼,婚没结成能否要回?
基本事实:赵某(男)与孙某(女)于202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订立婚约。赵某家庭经济条件较为困难,为支付彩礼,赵某父母向亲友借款30万元,加上家庭积蓄,共凑齐彩礼48万元交付给孙某家庭。订婚后,双方短暂共同生活约两个月,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孙某提出解除婚约。
赵某起诉要求孙某返还48万元彩礼,并提交了其家庭收入证明、借款凭证等证据,证明给付彩礼导致其家庭生活陷入困难,父母仍需外出打工偿还借款。孙某辩称,双方已共同生活,彩礼部分已用于购置嫁妆和筹备婚礼,且赵某系自愿给付,不应返还。
争议焦点: “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如何认定?短暂共同生活能否作为减免返还义务的理由?
三、案情分析
【案例一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共同生活时间长但未登记”的彩礼返还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
1、关于68万元彩礼和金饰: 双方订婚后共同生活近三年,彩礼在一定程度上用于共同生活开支,且金饰已被赵某父亲收回。考虑到彩礼的性质、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酌情判决王某返还彩礼20万元,金饰不再返还。
2、关于18万元生活费: 该款项系陈某在共同生活期间主动给付的生活费用,不具备“彩礼”的定婚属性,应认定为共同生活期间的日常开支,不属于彩礼返还范围,不予支持。
裁判逻辑: 彩礼返还比例的确定,核心考量因素包括:是否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实际用途、是否有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程度等。
【案例二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区分“彩礼”与“一般赠与”。法院经审理认为:
1、特殊含义金额(520、1314): 此类转账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维系感情的一般赠与”,而非“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不属于彩礼范畴,不予返还。
2、20万元大额转账(偿还信用卡): 该笔转账金额较大,且发生在双方感情稳定、有缔结婚姻意向的时期,转账目的具有明确的“为共同生活做准备”的性质,应认定为彩礼性质,判决李某返还。
3、14万元生活消费转账: 多为购买礼物、外出就餐等日常消费,属于恋爱期间的正常支出,不予返还。
裁判逻辑: 认定转账是否属于彩礼,主要审查:金额大小、转账时间节点(是否在订婚前后)、转账备注、双方是否存在缔结婚姻的合意、款项用途是否与结婚筹备相关。
【案例三分析】
本案涉及“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这一特殊返还情形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
1、“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 赵某家庭为支付48万元彩礼,不仅耗尽积蓄,还对外举债30万元。结合赵某家庭的收入状况(父母年收入不足5万元)和借款事实,可以认定给付彩礼已超过其家庭实际负担能力,构成“生活困难”。
2、返还比例的确定: 虽然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约两个月),但考虑到彩礼已部分用于购置嫁妆(价值约8万元,该部分已交付赵某),且孙某在解除婚约过程中无明显过错,最终酌情判决孙某返还彩礼32万元(扣除嫁妆部分后按比例返还)。
裁判逻辑: “生活困难”的判断标准不是“相对困难”,而是“绝对困难”——即给付彩礼后,给付方的家庭生活水平下降到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准的程度,或因此背负大额债务。
四、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指引:
除上述法律规定外,各地法院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时,还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确定返还比例:
1、共同生活时间: 共同生活时间越长,返还比例越低;如已共同生活多年,可能判决不返还或象征性返还。
2、彩礼的实际用途: 如彩礼已用于购置嫁妆、装修婚房、共同生活开支等,相应部分予以扣减。
3、孕育子女情况: 如双方已生育子女,返还比例通常较低。
4、双方过错程度: 如一方存在严重过错(如欺骗、背叛等)导致婚约解除,过错方应承担更多责任。
5、当地习俗: 不同地区的彩礼习俗差异较大,法院会予以适当考虑。
五、证据分析
六、裁判要旨
【案例一裁判要旨】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的,彩礼返还比例应根据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实际使用情况、是否孕育子女等因素综合确定。共同生活时间达三年以上的,彩礼返还比例不宜过高。同居期间的生活费、日常开销不属于彩礼范畴,不予返还。
【案例二裁判要旨】
恋爱期间的转账,应区分“一般赠与”与“彩礼性质赠与”。具有特殊含义金额(如“520”“1314”)的转账,通常认定为维系感情的一般赠与,不予返还;大额转账发生在双方有缔结婚姻合意的时期,且用途与结婚筹备相关,可以认定为彩礼性质,应予返还。
【案例三裁判要旨】
“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判断标准为“绝对困难”,即给付彩礼后,给付方的家庭生活水平下降到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准的程度,或因此背负大额债务。短暂共同生活后解除婚约的,仍应返还大部分彩礼,但可扣除已用于共同事项的部分。
七、律师实务指南
1. 代理原告(给付方)时的操作要点
证据固定是第一要务: 彩礼给付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可追溯的方式进行,并在备注中写明“彩礼”“聘金”等字样。现金给付时,务必要求对方出具收条,并邀请媒人或亲属在场见证。
“生活困难”的证明策略: 如主张“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需提供借款合同、借条、家庭收入证明、村委会/居委会证明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给付彩礼已超出家庭实际负担能力。
区分“彩礼”与“一般赠与”: 诉讼前需对各项给付进行梳理,将明显属于日常消费、节日红包等部分剔除,集中火力主张具有彩礼性质的款项,避免因主张范围过大而影响法院对核心诉求的采信。
2. 代理被告(收受方)时的抗辩要点
积极举证彩礼用途: 如彩礼已用于购置嫁妆、共同生活开支或装修婚房,应提供发票、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主张从返还金额中扣除相应部分。
主张共同生活时间因素: 如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应重点阐述共同生活期间彩礼的实际消耗情况,争取降低返还比例。
审查原告证据的真实性: 对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需甄别是否属于“特殊含义金额”的一般赠与;对“生活困难”的主张,需审查借款凭证的真实性、家庭收入的客观情况,必要时申请法院调查核实。
3. 诉讼策略建议
诉讼请求的精细化设计:
· 将各项主张(彩礼、金饰折价款、生活费等)分项列明,便于法院逐项审查认定。
·充分运用调解机制: 婚约财产纠纷往往涉及两个家庭的情感纠葛,调解既能快速解决纠纷,又能避免矛盾激化。律师应积极引导当事人理性协商,争取达成调解方案。
·关注地域性裁判规则: 不同地区法院对彩礼返还比例的裁判尺度存在差异,代理前应检索当地法院的类案判例,预判裁判倾向。
八、法律规定对公民从事相关民事活动的价值引导
1. 倡导移风易俗,遏制“天价彩礼”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家庭领域物质化、买卖化倾向的否定态度。通过彩礼返还的裁判规则,引导公民树立“婚姻以感情为基础”的正确观念,反对将彩礼作为缔结婚姻的“对价”或“筹码”。
2. 平衡男女双方权益,体现公平原则
彩礼返还规则并非一味偏袒给付方,而是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彩礼用途、是否孕育子女等多重因素,在保护给付方财产权益的同时,也认可收受方在共同生活中的付出和贡献,体现了法律对公平原则的坚守。
3. 维护婚姻自由,反对“以财取人”
法律通过对彩礼返还的规制,释放出明确信号:婚姻关系的建立应当基于双方真实自愿的感情基础,而非金钱的交换。任何试图通过彩礼“绑架”婚姻的行为,都无法获得法律的全面支持。
九、如何避免该类纠纷的提示
1. 订立婚约前,理性协商彩礼事宜
量力而行: 彩礼的数额应当考虑双方家庭的经济状况,避免因“面子”或“攀比”而背负超出承受能力的债务。
明确约定: 对于彩礼的给付方式、用途、返还条件等,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或微信聊天等方式进行明确约定,避免事后扯皮。
2. 给付彩礼时,保留有效证据
首选转账: 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或微信/支付宝等可留痕的方式支付彩礼,并在备注中注明“彩礼”“聘金”等字样。
现金给付需谨慎: 如确需现金给付,应要求对方出具收条,写明收款金额、时间、事由,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最好有媒人或亲属在场见证。
3. 共同生活期间,注意区分款项性质
日常开支与彩礼分开: 共同生活期间的日常消费、节日红包等,应明确与彩礼区分,避免混淆。如需大额支出,可协商确定资金来源。
重要事项及时沟通: 如彩礼已部分用于购置嫁妆或共同事项,应保留相关凭证,必要时通过书面形式确认。
4. 婚约解除时,理性协商避免诉讼
优先协商: 婚约解除后,双方应冷静沟通,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彩礼返还事宜,避免因情绪对抗而诉诸法庭,造成两败俱伤。
寻求专业帮助: 如协商不成,可寻求律师、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专业力量的介入,促成和解,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消耗。
本章小结:
婚约财产纠纷看似只是“钱”的问题,实则折射出传统习俗与现代法治、感情与金钱之间的复杂张力。作为家事律师,我们不仅要帮助当事人算清“法律账”,更要引导他们算清“感情账”和“长远账”,在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纠纷对两个家庭造成的伤害。
权利的维护和正义的伸张需要深厚的专业背景和高度的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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