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罚单,折射司法天平可能的倾斜。当法律脱离常情常理的土壤,威严便会异化为傲慢。
近日,山东临沂一农妇因不满法官判决,在执行大厅理论时称“谁这么判决谁就没有良心”,被法院以“侮辱、谩骂工作人员”为由罚款10万元、拘留15日。此事在网络上引发广泛关注,许多网友直言:“把人打成轻伤二级才赔两万多元,骂句法官竟然罚十万?”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认为这起事件不仅关乎一名农妇的遭遇,更触及司法权力运行的边界与公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之间的巨大鸿沟。
一、法律适用合法性存疑:执行大厅非“法庭审判过程”
法院处罚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该条款明确规制的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发生的扰乱秩序行为。而本案中,杨宝花的行为发生在庭审结束后的执行大厅。
从法律解释角度看,“法庭审判过程”具有特定时空含义,不应无限扩大解释为整个法院建筑内部。执行大厅是当事人办理执行事务的场所,其功能与法庭审判存在本质区别。在此场所发生的言语冲突,直接适用规制法庭秩序的条款,涉嫌法律适用错误。
二、处罚幅度严重越界:10万元罚款超法定上限百倍
即使假定法院有权处罚(这一假定仅为论证而设),《刑事诉讼法》第199条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的罚款上限为1000元。临沂经开区法院开出的10万元罚单,竟是法律规定的最高罚款额的100倍!
法律之所以设定罚款上限,正是为了防止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超出法定幅度百倍的处罚,已不是自由裁量,而是明显违法。这样的“天价罚单”,如何让公众相信司法权力的谦抑与公正?
三、对比引发的正义焦虑:身体伤害与言语冲突的罚赔倒挂
网友的对比直指核心:“轻伤二级赔两万,骂句法官罚十万”。从大众朴素的正义观来看,对人身造成实质性伤害的赔偿额,竟远低于对法官情感的“伤害”,这种倒挂令人难以理解。
在刑法体系中,轻伤二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健康权这一重要法益。而言语失当(在未达到诽谤等严重程度时)更多涉及情感尊严层面。从法益衡量的角度,对人身健康权的保护强度应当高于一般情感尊严的保护。
本案判决形成的实际效果却是:打人者拘役三个月赔偿两万五,骂人者拘留半月罚款十万。这种处理结果难以体现罚当其过的比例原则,反而给人一种“法官官威重于百姓身体”的观感。
四、司法谦抑与权力敬畏:法官应有何种胸襟
法官作为司法权力的执掌者,应当具备超越常人的法律理性和职业胸襟。司法权威的真正来源,不是通过重罚建立的畏惧,而是通过公正裁判积累的公信。
对于当事人因情绪激动而说的过激言语,法官应当有一定的容忍度,特别是面对文化水平不高的普通群众。法律保护法官的人格尊严,但保护程度应当合理,不应沦为情感敏感的“玻璃心”。
正如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加良所指出的:“虽然法官的人格尊严应受保护,但该案法律适用错误、罚款过高,且最好不要并用罚款和拘留这两种惩罚措施。”
五、司法公信力的深层危机:如何挽回大众的信任?
这起事件之所以引发如此广泛的关注,是因为它触动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敏感神经。当司法处罚明显违背常理常情时,受损的不仅是当事人的权益,更是整个司法系统的公信力。
法律绝不能脱离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否则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司法的艺术不仅仅在于适用法律条文,更在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我希望通过这篇评论文章,呼吁司法系统更加注重权力运行的谦抑性,更加重视与公众朴素正义观的沟通对话。只有当司法权力保持应有的谦逊与克制,法律才能真正获得人民的信仰与遵从。
司法权威不应建立在威权之上,而应扎根于公正之下。法律的重锤应当砸向真正的邪恶,而非百姓失言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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