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正常经营的企业账户突然被冻结,带来的不仅是资金链的紧张,更是对法律权益保护的焦虑。
近日,多家正常经营的企业反映,在商业活动中收到货款后,银行账户却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资金为由冻结,导致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公安机关往往要求企业退还涉诈资金方能解冻账户,而企业则坚称自己是在正常商业交易中善意取得了货款。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公安机关冻结账户的法律依据,以及企业在面临此类情况时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为执业律师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01 公安机关冻结账户的法律依据与权限边界
当企业遭遇账户冻结,首先需要理解的是公安机关采取该措施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冻结理由、依据和期限、冻结的账号和数额,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安机关冻结账户的核心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刑事诉讼法》 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二是《反有组织犯罪法》 。该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依法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三是《行政强制法》 。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些法律规定共同构成了公安机关冻结账户的权限边界,既赋予了执法机关打击犯罪的手段,也设置了保护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的程序保障。
02 法律冲突与适用困境:善意取得制度 vs 刑事追缴权
在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时,公安机关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信息数据,提请协查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可疑交易活动。
但是,当刑事追缴权与善意取得制度相遇时,法律适用便面临现实困境。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
这意味着,当第三人通过合法交易取得财物时,即使该财物来源于犯罪所得,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其合法权益就应当得到保护。
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是受让人在受让的时候是善意的,也就是说你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这笔钱是犯罪所得。第二是以合理的价格来转让的。第三是转让的财产,已经完成交付。”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更注重追缴犯罪所得,维护上游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而容易忽视对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解铃还须系铃人,如何平衡上游犯罪的被害人的利益或者是和下游特定商户之间的利益平衡,归根结底还是要追究相关犯罪人的责任。上游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并不应当由特定下游商户来承担责任,因为他并没有过错。”
这种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本质上反映了打击犯罪与保护善意第三人之间的价值平衡难题。
03 五种法律救济渠道及操作策略
面对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向原冻结机关提出书面异议是最直接的救济途径。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听取其意见,依法作出处理。”
企业应当准备详实的证据材料,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涉案款项,包括交易合同、货物交付凭证、付款记录等。
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是另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如浙江宁海案例中,检察机关在查明郑先生属于善意第三人后,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解除对郑先生账户的限制。
行政申诉与行政诉讼也是重要的救济手段。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一条,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果公安机关冻结账户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职权,企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如果公安机关的冻结行为确实存在错误,且给企业造成了实际损失,企业可以考虑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申请解除冻结。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冻结的存款与违法行为无关等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同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四条也明确:“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04 律师代理此类案件的实务操作建议
作为执业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时需要采取系统化的代理策略,最大程度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全面收集证据是构建案件的基础。律师应当指导客户收集并整理以下证据材料:一是主体资格证据,包括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证明企业合法经营;二是交易相关证据,包括销售合同、发票、出货单、运输凭证等,证明交易真实存在;三是货款收取证据,包括银行流水、对账单等,证明货款收取方式正常;四是沟通记录证据,包括与公安机关沟通的记录、冻结通知等。
精准适用法律是案件成功的关键。律师应当在法律文书中重点引用以下法律规定:一是善意取得制度,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主张善意取得的货款不应被追缴;二是程序违法主张,引用《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冻结期限的规定,如公安机关超期冻结,则构成程序违法;三是权益平衡原则,引用《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一条,强调应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
选择最优救济路径需要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对于明显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案件,可优先选择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对于公安机关坚持不解除冻结的案件,可考虑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冻结行为已造成重大损失且符合国家赔偿条件的案件,可考虑申请国家赔偿。
诉讼策略的制定需要全面考虑。如果采取诉讼途径,需要明确被告资格、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在被告的确定上,应以作出冻结决定的公安机关为被告。诉讼请求应包括撤销冻结决定、解除对账户的冻结措施,如果冻结行为已造成损失,还可提出赔偿请求。
实务中,要充分利用案例检索工具,查找类似案例支持我方主张。如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李某职务侵占罪案例,法院认定涉案的多家典当行对黄金支付了合理对价,不能认定有恶意行为,属于善意取得。
在法治不断完善的今天,执法机关应更精准区分违法犯罪与合法经营,避免“一刀切”的执法方式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 正如某检察官所言,“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依法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
对于企业经营者和法律从业者而言,理解法律、善用救济途径,才能在遭遇账户冻结时,有力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权利的维护和正义的伸张需要深厚的专业背景和高度的责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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