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后返还股权及赔偿损失诉讼请求的诉讼时效及除斥期间分析

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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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5年A公司伪造甲股东签字,将甲股东的股权转让给乙,2016年甲股东知道该事实后于2025年甲起诉A公司和A公司其他股东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请求变更工商登记及赔偿损失。

当事人咨询:A公司及A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可以主张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抗辩?

首先,咨询人问的是关于2005年A公司伪造甲股东的签名,把甲的股权转让给乙,然后甲在2016年才知道这件事,等到2025年才起诉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对方可能会以诉讼时效或者除斥期间来抗辩,法院会不会采纳?

根据《民法典》,普通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不过,这里可能涉及的是确认合同无效的问题,而确认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呢?之前好像有争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意见,确认合同无效属于形成权,可能不适用诉讼时效,而是适用除斥期间?或者要看具体情况。

另外,除斥期间通常是针对形成权,比如撤销权,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一年,最长五年。比如《民法典》第152条规定,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不过这里的情况是伪造签名导致合同无效,可能属于无效合同而不是可撤销合同?如果是无效合同,那么无效是自始无效,确认无效的请求是否受时间限制呢?

甲股东在2016年知道伪造事实,2025年起诉,中间隔了9年。如果按照诉讼时效三年的话,从2016年算起,到2019年就过了时效。但如果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那么时效不是问题,但需要考虑除斥期间。

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权是否属于形成权,是否有除斥期间?根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确认合同无效一般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可能受到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限限制,或者法院可能会考虑当事人是否在合理时间内主张权利,影响权利的保护。

另外,如果涉及的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种情况下,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呢?可能要看具体案由。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不过如果是确认合同无效,则不适用诉讼时效,所以对方提出的时效抗辩可能不成立。

但如果是请求返还股权或者赔偿损失,这时候可能适用诉讼时效。而确认合同无效本身不受时效限制,但后续的返还或赔偿请求则有诉讼时效的问题。比如,如果甲在确认合同无效后,再主张返还股权,这时候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但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本身不受时效限制。

所以,问题中的甲起诉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如果仅仅是确认无效,那么可能不适用诉讼时效,所以A公司和其他股东主张时效抗辩可能不被采纳。但如果是除斥期间,要看是否有相关规定。如果确认无效属于形成权,有没有除斥期间呢?可能没有,因为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不因时间经过而有效,所以确认无效的请求随时可以提出,但实际中如果涉及财产返还等,则会考虑是否超过时效。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权不属于债权请求权,所以不适用诉讼时效。因此,对方以诉讼时效抗辩可能不成立。

但是,如果甲在确认合同无效之后,进一步要求返还股权或赔偿损失,这时候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至于除斥期间,通常适用于撤销权,《民法典》第152条的撤销权除斥期间是一年,最长五年。但确认合同无效与撤销合同不同,撤销需要主动行使,而无效是自始无效,所以确认无效没有除斥期间的限制。因此,A公司和其他股东如果主张除斥期间,也没有依据。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虽然确认合同无效本身不适用诉讼时效,但如果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可能被视为放弃权利,或者法院可能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不支持其请求,尤其是在涉及交易安全的情况下。但这种情况可能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而非明确的法律规定。

综合来看,根据中国大陆的法律,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因此A公司和其他股东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可能不被法院采纳。而除斥期间通常不适用于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该抗辩也难以成立。相关法律依据包括《民法典》第188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其中明确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而确认合同无效属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关于合同无效与撤销的区别。根据《民法典》,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而可撤销合同通常是因为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伪造签名属于哪一种呢?伪造签名可能涉及恶意串通,或者欺诈。如果乙明知签名是伪造的,可能构成恶意串通,导致合同无效。如果乙不知情,可能属于欺诈,这时候甲可以主张撤销合同。但客户的情况是A公司伪造签名,转让给乙,所以需要确定乙是否知情。如果乙是善意的,可能合同可撤销;如果是恶意,则无效。但客户问题中假设乙是知情的,因为A公司伪造,所以更可能属于恶意串通,合同自始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需当事人主张撤销,所以甲直接主张确认合同无效更合理,因为伪造签名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而不是可撤销的情况。可撤销需要当事人主动行使撤销权,而无效是当然无效,无论是否主张。因此,甲主张确认无效是合理的,不需要考虑撤销。

然后是第二个问题,甲在确认无效的同时请求返还股权和赔偿损失,此时A公司能否用诉讼时效抗辩。根据之前的分析,确认合同无效本身不受时效限制,但返还和赔偿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甲在2016年知道,三年时效到2019年,而甲在2025年才起诉,显然超过了三年的时效。因此,A公司可以对返还股权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提出时效抗辩,法院可能驳回这两项请求,但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仍然成立。

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依据是《民法典》第188条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而返还股权属于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如果是返还原物请求权,根据《民法典》第196条,不适用诉讼时效。但股权属于财产性权利,返还股权可能适用诉讼时效,或者需要看具体情况。这里可能需要更仔细的分析。如果股权已经登记在乙名下,甲要求变更登记,是否属于物权请求权?如果属于,那么不适用时效。但如果是基于合同无效后的返还,可能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时效。这需要进一步探讨,但根据之前的分析,通常认为返还财产请求适用诉讼时效,特别是当涉及损害赔偿时。因此,客户的问题中,甲在2025年提出的返还和赔偿请求可能已过时效,A公司可以抗辩。

最后总结,甲应主张合同无效,因为伪造签名导致合同无效,而非撤销。同时,返还和赔偿请求可能因时效问题被驳回。